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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11-02 01:25:34 | 作者: 车间布袋除尘器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露天矿山开采加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露天矿山开采加工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露天矿山开采加工秩序,强化对开采企业和加工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遏制因露天矿山违法开采、加工引发的矿产资源流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安全生产事故,决定开展全州露天矿山开采加工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以习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立州观念,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观,大力实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中央、省环保督察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算好政治账、经济账、生态账和职责账,全力抓好露天矿山开采加工问题全面整改,强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整合和转型升级,严肃查处露天矿山及加工公司在资源开采、加工等方面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整治矿业秩序,创新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着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和矿业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为加快建设美丽、开放、幸福新湘西,打造国内外知名生态文化公园和旅游目的地打下坚实基础。
认真查明全州露天矿山开采、加工现状,全面梳理有一定的问题,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依法依规、分类处置”原则,对极度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隐患突出的矿权予以清理整治,依法关闭取缔严重违法的露天矿山开采和加工公司,依法打击露天矿山开采加工中偷税漏税、涉黑涉恶、非法生产等违法犯罪行为,推进矿山整治整合,规范矿政管理,强化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坚持绿色发展、安全发展、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加快我州露天矿山开采加工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步伐。
从即日起至2019年4月底,全州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所辖区域以露天方式开采的矿山和所有砂石、石材、碎石加工公司进行拉网式排查,形成问题清单,制定实施整改方案,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限期整治到位。
(一)对全州范围持证露天开采矿山、无证采矿点和建设项目开山凿石动用的矿产资源利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依法关闭一批达不到安全、环保要求的矿山;严厉打击违法采矿、违法用地行为;进一步整合压减数量,优化矿山布局;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主体责任。
1、对以下达不到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规定条件且无法整改的持证矿山依法关闭退出。
(2)普通建筑石料矿山最低年开采规模达不到10万吨标准,饰面用石料矿山最低年开采规模达不到3万立方米标准的(其它露天矿山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执行)。
(3)相邻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低于300米的。
(4)小型露天采石场距离周边生产生活设施(含村庄)不足300米或虽达到安全距离但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
(5)距离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向外不足1000米的。
(7)距离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足100米,距离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足50米,距离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不足200米,距离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不足100米的。
2、对无采矿许可证的非法采点,依法从严查处,并坚决按照“不留建筑物、不留设备、不留人员、毁闭宕口”的“三不留一毁闭”标准予以取缔;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
3、对持过期采矿许可证的,责令停止开采,依法查处到位后,符合延续条件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4、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5、对矿山企业以修建进场道路等矿山配套设施、安全隐患整改等名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依法予以查处。
6、对未按要求在批准的矿区范围边界拐点埋设界桩,并做好界桩日常维护,故意损毁界桩、擅自移动界桩位置的,视情节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或依法查处。
7、对违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未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或在矿山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
8、对矿山开采或加工企业违法占用土地的,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后,符合用地条件的,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用地手续。建筑石料用矿山原则实行开采加工一体化,确需在采矿权范围以外进行异地加工的,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且必须达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规定条件。
9、对位于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开采的露天矿山,必须按绿色矿山建设进行达标整治,否则依法关闭退出。
10、全面整合矿权。按照控制总量、合理选址的原则,通过资源整合、扩界、加大投入、加强技改等方式,优化矿山布局,提升矿山生产标准化水平。所有整合保留矿山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条件必须达到规定标准,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签字认可后,方能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得借整合之名违规保留应注销和不符合办矿条件的矿山。
(二)查明全州露天矿山开采加工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境应急等制度情况,全面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1、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对已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未有效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和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责令关闭;拒不执行的,依法从严查处。
2、对在生产和运输过程中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未严格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的大气、水、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及恢复措施的,依法查处整改。
(1)大气污染防治。露天矿山作业中所用设备应配备粉尘收集或降尘设施;打砂场(含砂石出料口、产品库房)、石材加工企业实行厂区封闭管理;堆场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破碎筛分等过程应配备粉尘收集或降尘设施,打砂场厂区内砂石输送采取密闭履带输送,确保排放达标;运输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降尘措施;石料及产品运输车辆出入口设置车辆冲洗系统,落实车辆运输密闭装载管理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出现泄露、散落及飞扬。
(2)水污染防治。废水实现零排放,不得设置废水排放口;在项目周边设置导洪沟,项目场区(厂区)内设置截排水沟;场区(厂区)初期雨水进入沉淀池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
(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科学设置堆场,规范废石、渣土堆放,完善排水系统,对已停用的堆场应立即开展植被恢复,对其它具备植被恢复条件的应及时开展植被恢复。
(4)噪声污染防治。打砂场、石材加工企业应采用隔声、减振、消音措施,确保噪声厂界达标排放。
3、对发现造成环境污染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面排查治理露天矿山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1、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予罚款,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罚。
2、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制定整改方案,治理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没有条件的应当委托具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3、对不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不按设计方案组织建设施工或生产的,特别是达不到以下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查处。
(1)露天矿山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不能出现“一面墙”、“一面坡”开采现象。台阶高度、宽度和边坡角由设计确定,禁止出现台阶超高、宽度不够,边坡角超大等高陡边坡开采现象。
(2)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与有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签订协议,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严格按照安全规程及爆破设计实施爆破作业,严格有效控制炮孔孔径、数目、深度和单孔药量等参数,最大限度控制爆破震动,防止对附近居民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4)切实加强边坡管理,爆破后、暴雨后、复工复产前要切实加强对边坡检查,边坡存在的浮石、活石、滑坡体要及时清除。
(5)矿山建设或生产期产生的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排土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6)露天采石场电气设备应当配备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器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防损措施。
(7)露天采石场应当有完善的防洪系统,并制定完善的应急救援和恶劣天气下禁止作业的安全措施。
(8)露天采石场应在重要场所和重要设备设施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多层同时作业;距工作台阶坡底线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四)对全州境内所有违法占用林地的露天矿山开采及加工公司进行清理整顿;查明全州露天矿山及加工企业占用林地审批情况、实际占用情况以及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严厉打击违法侵占林地行为。
1、对未办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许可(含少批多占)的矿山开采和加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限期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对未按照使用林地许可使用林地的矿山开采和加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整改。
3、对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矿山未按照要求制定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严格实施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对全州露天矿山开采、加工企业水土保持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水土流失防治,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水土保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1、对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矿山企业、加工企业,责令停止生产,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过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依照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处理,拒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理。
2、对在生产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特别是未采取以下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法处理。
(1)露天矿山在开采前应对开采面的表土进行剥离,堆放在采石场附近,并采取临时拦挡、临时排水沟、临时覆盖等措施,保留表土至采石场服务期满后用于回填。堆放时间超过1年的,则必须在临时堆放表土的表面撒播草籽。
(2)如主体工程没有包括采石场周围排水,应在采石场周围布设截水沟,防止雨水冲刷,采石场出口必须修建拦挡措施;临时堆放转运场地必须设置排水沟、挡渣墙等。
(3)进场道路及临时道路必须设置完整的排水沟及消能设施,道路边坡需加固及绿化,需栽植行道绿化树等。
(4)弃方量必须拖运至指定弃渣场。弃渣场必须先拦后弃,弃渣前剥离表土,并在弃渣场四周设置截水沟,弃渣结束后需恢复植被。
(5)按照“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原则,露天矿山企业必须自行安排水土流失防治资金,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预防措施,对采石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预防。
3、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或按原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存在水土保持重大变更但未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依法处理。
(六)对全州范围砂石、石材、碎石加工及其它矿产品加工企业(含小作坊)进行全面清理。凡证照不齐的,依法查处取缔。对持有合法证照但达不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闭到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工商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安监局、州环保局等。
(七)对全州城乡道路设施等涉矿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未经许可在项目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外开采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设或未依法办理报备手续将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土等作为商业利用的,依法处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交通运输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
(八)对矿山开采和加工企业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规行驶和不执行保洁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九)严格规范火工产品管理,对矿山和民爆企业申领、运输、存放、使用火工产品等各环节进行梳理规范,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把关和监管;依法受理专项整治行动中各相关部门移送的涉黑涉恶和其他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线索;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经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仍不停止开采的依法进行查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关闭取缔各类违法行为。
(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取缔违法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的规定,停止向各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非法矿山及其它证照不齐的砂石、石材、碎石加工企业(含小作坊)供电。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经信委、国网湘西供电公司。
(十一)督促公共管网供水范围内和取自备水的非法矿山及其它证照不齐的砂石、石材、碎石加工企业(含小作坊)停止取水,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取缔上述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水利局、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二)对全州露天矿山开采、加工企业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做全面检查,对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违法行为的,依法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有关规定追缴税款、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信息共享税费征收平台,共享开采量、炸药用量、市场销售价格等信息。及时利用第三方信息核对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做到应征尽征。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税务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公安局。
(十三)依法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协调督促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共同妥善处理好涉及露天矿山开采、加工领域的信访事项,有效化解信访矛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信访局、州维稳办、州人社局。
(十四)按照《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的规定,对在矿山企业和砂石、石材、碎石加工企业行政许可、监管执法以及专项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或存在其它违法违纪问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1、深入推进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治理,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监察对象违规参与涉矿经营性活动或为企业在后台提供支撑。
2、对各级各部门在矿山开采和加工企业的审批、监管等工作中履职不力,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安全事故、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等问题,以及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行为予以追责。
3、发布通告敦促违规参与涉矿经营性活动的党员领导干部向纪委监委主动交代问题。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州直相关部门召开工作部署动员会,制定详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积极发动群众,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
(二)集中排查阶段(2018年11月30日前)。各县市区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对所辖区域露天矿山开采和砂石、石材、碎石加工企业做全面清查摸底,各部门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逐一形成问题查处整治清单,建立汇总台账。
(三)全面整治阶段(2019年3月底前)。各级各相关部门针对摸排出来的问题,研究制定详细整治方案,拟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对查处的问题,分别采取纠正、处罚、整改、关闭等措施限期查处整治到位。对决定关闭的露天矿山或加工企业,依法拆除机械设备、厂棚、电源等设施,做好土地复垦和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对实行整改的,按一案一策要求制定整治方案,规定时限,落实整治措施,整改完成后及时验收销号。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4月底前)。各县市区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形成自查报告,并向州露天矿山开采加工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州人民政府在各县市区自查基础上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全面检查专项整治行动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形成工作报告。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州人民政府成立露天矿山开采加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州露天矿山开采加工专项整治行动。各参与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工作方案,采取得力措施,扎实有效推进。州财政局要根据各部门工作实际需要,切实保障经费,确保专项整治顺利实施。各县市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同步建立成立高规格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协作,特别是在问题集中排查和整改阶段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联合执法,形成合力,确保所有问题能够及时发现、有效制止、查处到位、整改落实。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全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得力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排查摸底,落实查处整改,确保工作实效;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充分发动新闻媒体和广大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各县市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相关部门,对发现问题进行认真研究,依法依规分类有效处置;要妥善处理好各类矛盾,切实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三)强化执法,严查重处。各监管执法部门排查中发现企业或者个人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进行立案查处;发现非本部门查处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将违法线索移送给相关部门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构成犯罪,达到移送标准的,要移送公安等司法机关依法调查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对于不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偷漏税款的、手续不齐全的、公职人员参股经营或在后台支撑的、涉黑涉恶的要坚决关闭整顿、打击处理到位。专项整治期间,州直各相关责任部门建立问题查处台账,定期每月报州纪委监委。
(四)狠抓督查,强化问责。州委督查室、州政府督查室和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工作部署加强调度协调,针对清查摸底、整改验收等重要环节以及问题突出的重点区域,及时开展专项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作为考核各县市区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发现存在履职不到位、违规审批、督促整改不力、推诿塞责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总结经验,长效管理。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的经验成果,健全完善露天矿山开采和加工公司的监督管理机制,理顺各相关部门审批、发证、监管职能,做到有人管、管得住,确保全州露天矿山开采和加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