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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12-25 05:54:01 | 作者: 米乐体育免费下载展示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接受LJM被控故意杀人罪一案被害人LKH 及被害人LJH家属的委托,指派谢政敏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今天的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详细查阅了卷宗,认真查看了现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依据今天庭审查明的事实,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LJM无故用刀捅刺LJH、LKH 腹部,致LJH死亡,LKH 重伤的极其严重的后果,其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后果均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代理人强烈要求法庭依法判决LJM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LJM死刑,立即执行,以维护法律权威,告慰死者在天之录,慰籍死者家属:
一、LJM故意接连用刀捅LJH、LKH 腹部,造成LJH死亡、LKH 重伤的极为严重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极其严重,起诉书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
(一)从犯罪后果看:LJM接连用刀刺中LJH、LKH 腹部,造成LJH死亡、LKH 重伤的极其严重的后果,足以证实LJM确属故意杀人。
(二)从犯罪工具来看,LJM打击LJH、LKH 的犯罪工具是足以致人死亡的刀具,而不是其他棍棒、铁铲、砖石等一般性凶器,而且是以极其隐蔽的方式放在其裤袋里,返回现场乘LJH不备突然感刺向LJH、LKH 腹部致LJH死亡、LKH 重伤的难以处理的后果,证明其具备杀害LJH、LKH 的意图且属于预谋杀人。
(三)从打击部位来看,持刀接连捅刺LJH、LKH 的腹部,造成LJH死亡,LKH 重伤的难以处理的后果,而腹部属于人体极易致命的要害部位,从LJM袭击LJH、LKH 腹部的行为能反推其具有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
(四)从打击力度来看,LJM持刀接连捅刺LJH、LKH 的腹部,深入腹腔内部,致LKH 腹腔内部五个器官大面积严重受损死亡,致LKH 肝部、肾部严重受损重伤,足见其捅刺力度之大,再度证明其确实属于故意杀人。
(五)从犯罪过程来看,LJM在已经刺中LJH致其昏迷生命垂危之际,仍不收手,反面转身冲向LKH ,不顾LKH 用手阻拦,直刺LKH 的腹部致LKH 重伤,再度证明其属于故意杀人。
(六)由其事后行为来看:LJM用刀刺中LJH、LKH 腹部生命垂危之时,没有将两人送往医院,没有拔打急救电话,没有报警,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积极追求二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再度证实其确属故意杀人。
二、LJM归案后,在犯罪起因、犯罪过程、犯罪故意、犯罪动机等多方面全面说谎,绝对没作到如实陈述,不能构成自首,更不能从轻处罚。
三、LJM作案以后,没有一点悔罪表现,其本人其家属还无端污蔑、诋毁被害人,足以说明其主观恶性极大,应依法严惩。
四、被告人LJM用刀刺死LJH,刺伤LKH ,给LJH、LKH 造成了极大损失,应当赔偿其损失。
一、LJM故意接连用刀捅刺LJH、LKH 腹部,造成LJH死亡、LKH 重伤的极为严重的后果,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起诉书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
(一)从损害后果看,LJM用刀接连捅刺LJH、LKH 腹部,造成LJH死亡、LKH 重伤的极其严重的后果,证明其具备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简单的故意伤害罪不会造成如此严重后果。
本案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是,LJM接连用刀捅刺LJH、LKH 腹部,造成LJH死亡、LKH 重伤的极为严重的后果。而且,根据LKH 病历显示,LKH 被送到医院后,即被送往ICU重症监护室,并下达了病危通知,在重症监护室抢救五个多小时后才脱离危险,侥幸捡了一条性命。
如果仅仅是故意伤害的话,LJM不可能持刀接连准确捅刺LJH、LKH 腹部,更不可能在已经刺中LJH腹部的情况下,不顾LKH 的阻拦,再次准确捅刺LKH 的腹部,也就不会造成一死一重伤的极为严重的后果。
(二)由犯罪工具来看,LJH使用的凶器是极易致人死亡的刀具,且系其专程返回家中从摩托车后背箱中取出刀具并隐藏在裤袋中,在LJH及四周人员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袭击LJH这一行为足以证实LJM具有故意杀害LJH、LKH 的犯罪故意。
首先,LJM使用的犯罪工具是足以致人死亡的刀具。由在案证据可知,LJM捅刺LJH、LKH 腹部的犯罪工具不是棍棒、砖石等钝性物品,而是非常锋利的刀具。即使按照LKH 笔录所述,该刀具是其修剪果木所用的,就能够把果木的树枝给砍掉,也就一定能致人受伤甚至死亡。事实上,LJM确实用该刀具先后刺中LJH、LKH 腹部,造成一死一重伤的极其严重的后果,进一步说明该刀具是足以致人死亡的凶器,足以说明LJM具有故意杀害LJH、LKH 的目的和故意。
其次,本案的犯罪工具刀具LJM蓄意准备的。由现场监控视频可知,LJM和LJH在争吵过程中,突然离开现场,在其摩托车后背箱中取出一把刀具,放在裤袋中,然后返回家中穿上雨衣用极其隐蔽的方式带着刀具返回现场,继续与LJH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乘LJH不备,LJM突然从口袋中拿出刀具直接捅向LJH腹部致其死亡。
如果LJM真如其庭审所述,为了吓唬LJH、LKH 夫妻,或者仅仅是为了教训LJH夫妻,没打算要其性命,可以徒手袭击,也可以就地拿棍棒砖石等非致命性凶器袭击,绝对没必要拿刀,更没有必要以极其隐蔽的方式把刀带到现场。如果其只有伤害的故意,直接手持刀具公然出现在LJH、LKH 面前,即可起到恐吓、教训LJH、LKH 夫妻的目的,为何需要把刀藏在裤袋里呢?
如果LJM公然持刀冲到现场,LJH夫妻就会有所防备,可能会反抗,周边群众也会加以阻止,LJM就难以刺中要害部位,就很难杀害LJH夫妻。正因为LJM要故意杀害LJH夫妻,LJM才采用极其隐蔽的方式将刀具带到现场,在LJH夫妻及在场人员看不到其持刀、毫先防备的情况下,轻松趁持刀准确刺入LJH夫妻腹部以达到杀害LJH夫妻的犯罪目的。
由LJM从家中拿刀以极其隐蔽的方式放在裤袋中,在LJH及在场人员不知情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持刀准确刺向LJH、LKH 腹部的行为足以证实LJM具备故意杀害LJH、LKH 的主观故意。
(三)由打击部位看,LJM持凶器接连刺向LJH、LKH 的要害部位腹部并导致LJH死亡、LKH 重伤,足以说明LJM是故意杀人。
腹部是人体的要害部位,人身体的主要器官肝胆脾胃肾肠胰等主要内脏器官均位于腹部,就算是用拳头、棍棒等钝性物品击打人的腹部都会疼痛难忍,都可能会导致内脏器官受损(即内伤)致人受伤甚至死亡。用刀具捅刺人的腹部,可完全导致内脏器官受损、破裂致人死亡。而且,司法实务中,用刀捅刺腹部致人死亡的案例数不胜数。
用刀捅刺腹部有几率会使死亡这是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会明白的道理。LJM作为一个成年人,不可能不懂这样浅显的道理,否则他也不可能接连用刀准确捅刺LJH、LKH 的腹部。由LJM接连用刀捅刺LKH 、LJH腹部这样的事实足以证实其具有故意杀害LKH 、LJH的主观故意。
LJM当庭称他认为用刀捅刺LJH、LKH 腹部没有事(即不会产生损害后果)的说法纯属信口开河,根本不值一驳,同时也充分说明其没有一点悔改之意,说明其主观恶性极深,应予严惩。
(四)由打击力度看,LJM用刀连续捅刺LJH、LKH 腹部,均深入到腹腔内部,刺破内脏,导致二人多器官大面积受损,导致一死一重伤的难以处理的后果,再度证实其捅刺时用力之大,用劲之狠,证明其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腹部是人体的要害部位,里面有肝脾胃肾肠胰等重要器官。人的腹部皮肤厚度因胖瘦不同,男性在5-15mm(即0.5-1.5cm),女性在15-20mm(即1.5-2.0cm)之间。LJH、LKH 属于偏胖身材,其腹部脂肪更多,肚皮更厚,刺破其腹部需要用更大的力度。
如果LJM只是单纯的吓唬LJH夫妻,没有故意杀害两人的故意的话,其捅刺的力度必定有所接制,只是单纯轻微的捅刺,一般只会使其肚皮表面受损,不致于深入腹腔内部;即使进入腹腔,也只是进入腹腔表层,使腹腔内部器官表面受损,不会深入腹腔深处,更不会使腹腔内部多器官大面积受损。
由LJH尸检报告可知,LJM用刀刺破LJH腹部,深入其腹腔深处,致其空肠、肠系膜根部、胰腺头颈部、肝脏右叶脏部五个器官大面积严重受损,其中空肠三处断裂(一处完全断裂,两处大部分断裂),肠系膜根部8.0cm长破裂口,十二指肠降部大部分断裂,肝右叶脏面见5.0cm长破裂口,尤其LJH胰腺头颈部出现贯通伤(即刀具斜行穿透胰腺头颈部,伤口深度达9.0cm)。
由上述可知,LJH内脏累计受损面积占腹腔部位三分之二以上,累计创口长达22cm;这绝不是简单的捅一刀所能造成的,应当是其用刀捅刺腹部以后持刀在其腹部内多次旋转才可能导致。
LJM用刀捅刺LJH腹部,突破5-15mm的肚皮,深入腹腔深处还不罢休,在LJH体内连续旋转致LJH十二指肠、空肠、胰腺头颈部、肠系膜根部、肝脏右叶处五处器官大面积严重受损而死亡,足见其捅刺力度之大,用劲之狠,足以证明其毫无接制,确属故意杀人。
由LKH 的伤情鉴定意见记载可知,LKH 的主要伤情集中在肝部(创伤性破裂)、肾部(右肾包膜破裂)。这也进一步说明LJM在用刀捅刺LKH 时是不加节制的,其力度相当之大,以致于穿过腹部,深入腹腔深处,刺及LKH 的肝、肾等主要器官,造成创伤性肝破裂、右肾包膜破裂,累计伤口长达10cm的难以处理的后果。这充分说明LJM用刀刺LKH 腹部力度是相当大的,毫无节制的,再度说明LJM杀害LKH 、LJH的主观故意极其明显。
(五)从其犯罪过程来看,LJM在用刀捅刺LJH致其死亡的情况下非但没有收手,反而不顾LKH 的阻拦,继续捅刺LKH 的腹部,致其腹部肝、肾及其他多部位严重受伤,侥幸活命,再度说明其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
尽管LJM对于为何用刀捅刺LKH 的供述有多种不同说法,且互相矛盾,但是,一个无法更改的客观事实是,LJM在用刀刺中LJH的腹部,LJH已陷入昏迷命悬一线的时候,LJM非担没有收手,反而继续冲向LKH 。其间LKH 尽管用手阻挡,但是LJH不顾LKH 的阻挡,继续不管不顾地冲破LKH 的阻拦,用刀再次准确刺入LKH 的腹部,致LKH 肝部、肾部及身体别的部位出现多处严重伤情,生命陷入垂危,所幸被家人及时送往医院抢救侥幸活命。
试想,如果LJM没有故意杀害LJH、LKH 的故意,当其刀刺LJH之后,就应当及时收手,及时将LJH送往医院抢救,无论如何不会也不应该继用刀刺向LKH 的腹部,而且LJM的笔录明确记载其用刀故意刺向LKH 的腹部的,这也进一步说明其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六)由其事后表现看,LJM在用刀捅刺LJH、LKH 后没有组织抢救,反而跑回家中,再度说明其具有故意杀害LKH 、LJH的主观故意。
无论是在LJM的讯问笔录中,还是在今天的庭审中,LJM均明确说在用刀捅刺LKH 、LJH后,没有把二人送往医院,也没有拔打120急救电话,没有报警,没有采取任何施救行为,而是直接窜回了家中,足以反映出其积极追求LJH、LKH 死亡的后果,进一步说明其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
(七)辩护人当庭声称LJM不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说法不能成立。
在今天的庭审中,辩护人当庭称LJM所持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并非事先准备的,而是临时起意拿的刀具,不构成故意杀罪而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我们判断一个人持械伤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一个关键是看其所持犯罪工具是否属于能够足以致人死亡的凶器,而不是看其犯罪工具是否属于管制刀具,也不是看其是否属于事先准备的犯罪工具。即使被告人所持犯罪工具(木棒、砖块等钝性物品等)不属于刀具,如果该犯罪工具能够致人死亡的,仍然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即使持刀具行凶,而且是事先准备了刀具,如果其所持刀具不能致人死亡,只能致人受伤的,即使其确实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也不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从本案来讲,姑且不谈LJM所持刀具是否属于管制刀具,也不谈其是否事属于事前准备的犯罪工具,单从其所持刀具来看,前端及侧面具有锋利的刀刃,足以证实其属于能够致人伤亡的工具;即使按LJM的说法,该刀具是修剪花木使用的,该刀具就一定能将果木枝条轻松地砍断,否则就无法修剪花木;既然能够砍断坚硬的果木枝条,也就一定能伤害人的人身体,致人伤亡。
而在本案中,LJM持该刀具仅仅一刀便刺入LJH腹腔深处,造成LJH多脏器大面积受损造成LJH死亡;后又仅仅一刀又刺中LKH 腹部致LKH 差点丧命的极其严重的后果,这也就足以说明该刀具是能够致人死亡的凶器。仅此,便足以说明LJM属于故意杀人。
二、LJM归案后,在犯罪起因、犯罪动机、犯罪故意、犯罪过程等方面全面说谎,绝对没作到如实陈述,不能构成自首。
LJM笔录中声称LJH家搞装修,将建筑垃堆放在其家门口,严重影响到其通行。该笔录与事实完全不符,LJM完全是在说谎。
1.LJH家根本就没有装修,也不存在装修的杂土。真实情况是LJH家门口的水泥地坪下陷,请工人将水泥地坪给拆除,不存在装修的问题。
2.LJH家拆除的水泥块没有放在LJM家门口,而是放在了LJH家房子靠墙处,在LJM家对面,距LJM家门口尚有6米左右,对LJM家没有一点影响。由辩护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可见,水泥垃圾堆放在道路一侧靠近LJH家房屋的墙边,在LJM家的对面,根本不在其家门口,不影响LJM家的正常出行,也不影响其他居民的出行,对LJM及其他居民出行没有造成任何影响。
(二)LJM笔录中“LJH夫妻便说堆放杂土的地方是他家的,可以随便倒,他还要再倒多一车的杂土倒在这一个地区”的供述不具有真实性。
案发时,LJM家在其门口安装的现场监控视频尽管没有记录LJM、林静兰与LJH、LKH 夫妇的画面,但是如实地现场人员说话的声音,辩护人仔细倾听了现场监控,LJH根本就没有说过任何还要再倒一车建筑垃圾到LJM家门口的话。而且,案发时,LJH家根本就没有搞装修,而是在整修其家后门口的水泥地面,整修的水泥建筑垃圾很少,且已清理倾倒完毕,不存在再次倾倒的说法。
LJM2023年11月6日的三份笔录均供述,发生争执后,LJH用胸脯顶他,和他争吵时,又将唾沫喷到他脸上非常生气就用刀刺向LJH腹部。
LJM2023年11月13日笔录却改变了说法,声称其刺死LJH、刺伤LKH 的目的是“纯粹想教训一下LJH夫妇,让他们以后不敢过来欺负我们(LJM)家。”
在今天的法庭上,LJM又改变了说法,称其回家拿刀捅刺LJH、LKH 是为了制止其继续倾倒垃圾。
由上述可见,LJM就刀刺LJH夫妇的原因的供述有三不同说法,且三种不同的说法互相矛盾,也无另外的证据相印证,足以证实其上述供述不具有真实性。
其次,LJM笔录称因为LJH用胸脯顶,将唾沫喷到其脸上的记载也没有一点证据证实。
1.该记载与当时在场的LKH 、HWP、LXP、LWQ等人的笔录互相矛盾。
上述LKH 、HWP、LXP等在场人员的笔录相互印证,证实在事发时,LJM和LJH确有争吵,确实有互相胸脯顶对方的动作,并非LJM笔录所述LJH单方顶LJM,上述人员笔录均未有任何LJH将唾沫吐到LJM脸上的记载。
其三,LJM笔录所述刺死LJH、刺伤LKH 的目的纯粹是为了教训二人,让其不敢再欺负其家人的说法不线.与LJM之前所做的笔录互相矛盾(前有详述,不再重复)。
2.LJM用刀刺向LJH夫妇的要害部位腹部这一行为反证了其故意杀人的动机很明显,绝非简单地为了教训LJH夫妇。如果为了教训二人,LJM可完全用木棍、砖块等非凶器向LJH夫妇的非要害部位击打,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用刀刺向LJH夫妇的要害部位腹部致其死亡。
(四)LJM就离开现场从摩托车后尾箱里拿刀的原因的解释有三种不同的说法,均不具有真实性。
LJM2023年11月6日笔录称看见LJH家门口有铁铲、铁锤,怕LJH会拿家伙,所以才去摩托车后备箱拿刀;在今天的庭审中,LJM又改口称就拿刀的目的是看着LJH继续倾倒垃圾,后又改口称为了制止LJH继续倾倒垃圾。
2.如前所述,LJH和LJM之间尽管发生了争吵,起因是为了建筑垃圾的堆放问题,只是普通的吵架,没有深仇大恨,且双方均未动手,LJH没有对其实施任何暴力伤害行为,也没有拿工具、凶器等威胁LJM的任何言行。整个事件从头至尾LJH没有对LJM实施任何伤害行为,甚至连一般的威胁行为都没有。
3.LJM所谓的担心LJH会拿家伙伤害他的想法纯属主观臆断,没有一点事实依据,仅仅因为担心LJH会伤害便回家从摩托车中拿刀返回现场的说法更是可笑之极,不能成立。
4.LJM上述供述纯粹是为其拿刀行凶伤人辩解,寻找借口,其说法根本不能成立,只能说明LJM没有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没有一点悔罪表现,其返回摩托车拿刀的行为并接连用刀连捅两人的行为足以说明其此时已经动了杀心,足以证明其属于预谋杀人。
(五)LJM不同笔录及当庭陈述之间就用刀刺LJH、LKH 的过程的供述互相矛盾,足以证明其就杀人过程的供述不真实。
就在同一天的20时48分的笔录中,LJM的笔录却改变了说法,称其刺完LJH之后,LJH的老婆在其身后抓着其肩膀不让其走(已经抓到了其肩膀)
LJM2023年11月13日笔录再次改变了说法,称:“因为她(LKH )一直在一旁咒骂我,
LJM2023年11月13日笔录(侦查卷2)在今天的庭审中,LJM在回答本代理人的询问时又改变了说法,称“她(LKH )要帮她老公,所以捅她
”(即背后操纵LJH和LJM对抗)由上述可知,LJM在2023年11月16日11时17分、15时15分、20时48分的三次笔录中就为何要刀刺LKH 的记载出现了LKH 要来抓他(尚未开始抓),LKH 抓住了他的肩膀不让他走、LKH 一直在一旁咒骂其导致其非常愤怒和今天庭审中LKH 帮LJH、LKH 操纵LJH等五种不同且互相矛盾的说法,且上述五种说法均没有一点证据证实,足以证明其没有如实供述。
(六)LJM自已也承认笔录不真实。LJM2023年11月13日笔录记载:
答:我进来看守所之后经过仔细回忆当天的细节,才想起来的,以我今天交代的为准”
LJM2023年11月13日笔录(侦查卷2)(七)LJM没有如实供述,不成立自首。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由上述可知,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首先,LJM没有如实供述。刑法意义上的如实供述是指嫌疑犯归案后如实、全面供述自已的主要犯罪事实,既然包括主观要件的如实供述,也包括客观构成要件的如实供述。而一个犯罪事实包括事件起因、动机、犯罪过程、犯罪手段、犯罪情节、犯罪故意、犯罪后的表现等多种构成要件,所谓的如实供述一定要如实供述前述多种构成要件方可以认定如实供述。如前所述,LJM在归案后,在犯罪起因、犯罪动机、犯罪过程、犯罪故意等事关定罪量刑的多个关键环节供述均互相矛盾,与在案的证据互相矛盾,也没有一点证据相印证,显然是在说谎,绝对没作到如实供述。
其次,LJM所谓的归案是在民警已经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没有起到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由LJM笔录可知,LJM作案以后看到LJH之子林东凡持了一把铁锹,怕林东凡袭击他,才停止了犯罪行为,跑回了自已家中锁上大门。之后LJH亲属赶到并封锁了前后门,LJM已经无处可逃。民警赶到其家后门口后,LJH家在前门把守的亲属又返回到了后门导致前门空虚,LJM钻了空子逃出家门后走投无路才归案的,其归案并没有起到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三、LJM作案以后,没有一点悔罪表现,其本人其家属还无端污蔑、诋毁被害人,足以说明其主观恶性极大,应依法严惩。(一)LJM及其家属没有一点悔改表现。
LJM以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LJH、刺伤LKH 后,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核检查起诉阶段或者在今天的庭审上,LJM没有一点认罪悔罪的表现,没有向死者及其家属表示过任何的忏悔,没有说过一句对不起,也没有一点道歉的意思表示,没有赔偿被害人及家属一分一文,足以说明其没有一点悔改之意。
(二)血案发生后,LJH及其家属还多次无端污蔑、诋毁被害人及家属。首先,LJM捏造LJH家搞装修、将建筑垃圾推在其家门口严重妨碍出行的虚假事实,将其杀人的起因归咎于LJH、LKH 。
LJM在其笔录中就犯罪起因时表示,LJH家中搞装修,将大量建筑垃圾堆放在其家门口,严重妨碍其出行,并捏造LJH声称还要继续堆放新的建筑垃圾在其家门口,捏造LJH又拉了一车建筑垃圾堆放在其家门口,在今天的庭审中,LJM再次称该地块属于其自家门口,导致其实施了涉案犯罪行为。
LJM上述供述显然是在说谎。事实上,LJH家根本就没有搞任何装修,只是因其后门口一块不到两平方米的地面下陷,LJH请工人将该地块的水泥地面清除,只产生了少许建筑垃圾,而且是堆放在LJH家房子墙角处,在LJM家门口斜对面的路边,距LJM家门口尚有6米远的距离,根本就没有堆放在LJM家门口,而且堆放的地块属于村集体所有,与LJM没有一点关系。LJH在自家房墙角处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不可能事实上也没影响LJM家的任何通行,也没有给其带来其他任何不利影响(前有详述,不再重复)。
其三,LJM当庭捏造LJH威胁要再拉一车建筑垃圾堆放在其家门口,进而又改口称LJH又拉了一车建筑垃圾,为其刺死LJH寻找借口。事实上,LJH家只是整修家门口的地面,只产生了少许建筑垃圾,且已经倾倒完毕,不存在又拉一车或者以再拉一车建筑垃圾相威胁的说法。而且,辩护人仔细倾听了LJM家监控,监控如实记录了LJM、林静兰和LJH、LKH 争执的全过程,期间没有一点LJH声称要再倾倒一车垃圾的记载,在案也没有一点证据证实LJH有过上述表示。LJM上述所谓的LJH威胁要再倒一车垃圾的供述显然在说谎。
其四,LJM笔录中捏造LKH 用手抓LJM、辱骂LJM的谎言,庭审中又捏造LKH 背后操纵LJH与其吵架、帮助LJH的谎言,进一步为其杀害LKH 寻找借口。事实上,LKH 根本就没有用手抓LJM,也没有辱骂LJM。LJH和LJM发生争吵是LJM蓄意挑起的,与LKH 无关,LJM所谓的LKH 在背后操纵、帮助LJH纯属其主观臆断,蓄意捏造。
LJM非担没有一点悔改之意,反而捏造上述事实,制造谎言,往死者身上泼脏水,败坏被害人的名誉,足见其没有一点悔改表现,主观恶性极深,应当依法严惩。
(三)被害人LJH、LKH 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LJM不存在任何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当庭称应当从轻处罚的各项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首先,被害人LJH、LKH 不存在任何过错,辩护人所称被害人存在过错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观点不能成立。
在今天的庭审中,辩护人当庭称LJM辱骂、威胁LJH,不顾被告人LJM阻挡,又拉另一车垃圾,有过错在先,应当对LJM从轻处罚。本代理人认为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这是集体的土地”、“你女儿有时回家的时候把车停在我家门口,你现在来搞我”等言辞,没有一点没有一点辱骂、威胁LJM及其家人的过激言辞。LJM辩护人所谓的LJH辱骂、威胁LJM的说法没有一点证据证实,又与现场视频资料的记录互相矛盾,应当以视频资料的记载为准。2.发生争执时,LJH已将建筑垃圾倾倒完毕,不存在不顾LJM阻拦再拉一车建筑垃圾的事实。本案中,LJH只是整修后门口一处不到两平米的地面,水泥建筑垃圾很少,且发生争执前已经倾倒完毕,不存在再次倾倒的问题,辩护人所称不顾LJM阻拦又倾倒一车垃圾的说法没有一点证据证实,也与客观事实不符。
3.LJM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连一般的过错都没有,辩护人所谓的LJM存在过错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所谓刑法意义的过错是
指被害人的先行为严重违法甚至构成犯罪,或者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刺激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的后行为。而从本案来讲,LJH在整个事件的发生过程中言行极其克制,没有一点过激行为,不要说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连一般的民事过错都没有。辩护人所称的LJH存在严重过错,应当对LJM从轻处罚的说法就不能成立。
其次,辩护人称LJH只捅刺一刀,不存在手段极其残忍的说法不能成立。如前所述,LJM用刀刺LJH腹部,
致其空肠、肠系膜根部、胰腺头颈部、肝脏右叶脏部五个器官大面积严重受损,累计受损面积占腹腔部三分之二以上,累计创口长达22cm;尤其LJH胰腺头颈部出现贯通伤(即刀具斜行穿透胰腺头颈部,伤口深度达9.0cm),上述严重的伤情简单的捅刺一刀根本不会造成,应当是其用刀捅刺腹部以后持刀在其腹部内多次旋转才可能会引起。LJM用刀捅刺LJH腹部,深入腹腔并多次旋转造成LJH多器官大面积严重受损而死亡,不仅证明其故意杀人,也充分证明其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应当依法严惩。
其三,辩护人当庭称LJM系激情杀人、初犯、偶犯,持刀为了防身也为了制止LJH倾倒垃圾,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1.LJM的整个杀人过程极其冷静,计划缜密,不属于激情杀人。
由现场监控可知,LJM和LJH发生争执后,没有马上杀人,而是返回家门口,从摩托车后背箱中取出刀具,放在口袋中,又返回家中穿上雨衣,用雨衣折住刀具,然后返回现场,乘LJH不备,从裤袋中取出刀具直刺LJH腹部。
3.案发时,LJH已将水泥垃圾倾倒完毕,不存在再次倾倒的问题,辩护人所谓的LJM制止倾倒垃圾而用刀捅刺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也不能成立(前有详述,不再重复)。
4.所谓的初犯、偶犯、激情杀人均不是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理由,不能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LJM用刀刺死LJH,刺伤LKH ,给LJH、LKH 造成了极大损失,应当赔偿其损失。
(一)LJM应当依法赔偿其刺死LJH、刺伤LKH 给被害人及家属造成的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和《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规定,LJM用刀刺死LJH、刺伤LKH ,给LKH 及其家属造成极为惨痛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二)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范畴,LJM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死亡赔偿金性质属于被害人死亡而导致其收入减少给其家人造成的物质损失,属于物质损失范畴,不属于精神损失,LJM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赔偿LJH家属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在徐文华等与王坤海等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446号】判决书(见附件1)中精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应优先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关于物质损失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并未限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应当赔偿丧葬费,而是应当综合两款规定,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详细情况确定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的具体内容。
本案一审法院审查了王坤海(被告人)的经济能力,并保全了其房产,其拥有相对应的赔偿能力,对死亡赔偿金应根据责任划分情况依法判赔。”根据辩护人了解到的情况,LJM家中有房产、还开办了一家园艺工厂,具有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能力,故LJM除了应当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别的损失外,还应当依法赔偿死亡赔偿金。综上所述,被害人LJH将少许建筑垃圾堆放在自家房屋墙根处,LJM毫无道理地地要求其清理,被拒后即用刀接连捅刺LJH、LKH 腹部,致LJH死亡,LKH 重伤的极其严重的后果,其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后果均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代理人强烈要求法庭依法判决LJM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LJM死刑,立即执行。
据中国地震台网正式测定,12月24日20时56分在宁夏银川市永宁县发生3.0级地震,震源深度14公里,震中位于北纬38.40度,东经106.23度。
近日,西安市一名4岁男童在村里玩耍时,被两只狗撕咬。有报道称,孩子面部毁容已经没办法避免;一只耳朵被撕扯下,即使缝合好耳朵也会被堵实;脖子右半边的肌肉大部分被咬得断裂。
香港警方悬赏百万通缉任建峰、许智峯等8名乱港分子。涉煽惑市民投白票及不投票 香港廉政公署通缉许智峯及丘文俊。
12月24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从现场救援队了解到,经过多日持续搜寻和水下摸索,24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救援队在松花江清沟落车位置约5米多深的江底,找到了多日前在长春农安县坠江的私家车辆并打捞上岸。